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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发费加计扣除

    发布时间:2020-3-25 13:17:33   来源:太原研发费加计扣除    浏览次数:5895

           一、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内容: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研发费加计扣除适用文件汇总

           1、2015年11月2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2、2015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3、2016年12月21日——(税总函〔2016〕6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4、2017年1月23日——(税总所便函[2017]5号)《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5、2017年5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

    2017年5月11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文件的解读

          6、2017年5月2日——(财税〔2017〕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7、2017年5月3日——《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

           8、2017年5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7年0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92017年7月21日——(国科发政[2017]211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10、2017年9月18日——(税总发〔2017〕106号)《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11、2017年11月8日——(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12、2018年6月25日——(财税[2018]6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1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三、目前研发费存在现状

          1、研发活动难以认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全部由税务部门实施。但税务机构因缺乏研发领域的专家,难以准确认定企业的研发活动。例如企业是否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是否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
          2、研发费用难以准确归集。
          准确核算和归集研发费用,是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条件。在实际执行中,对于一些尚未设立专门研发机构或者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业务的企业,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要求,对能够分开核算,属于研发性质的费用支出也可以加计扣除。但划分是否合理、准确,征纳双方都难以确定。
          3、委托研发费用真实性难以核实。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受托方应提供该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但受托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难以保证。税务部门如果不进行延伸检查,就无法辨别真实性。特别是当受托方为异地注册的企业,税务部门要受行政管辖权的限制。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研发活动认定难度较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比较复杂以外,还有纳税人的自律意识比较谈薄,更重要的是有些企业掌握政策的尺度有偏差,往往采取“形式重于实质”的办法,导致企业研发费核算存在严重不规范的问题,给企业带来税务。

         本公司长期为客户提供研发费加计扣除方面的咨询,提供咨询的客户行业有软件开发行业、医药行业、建筑行业、铸造行业、高技术服务业等等,在研发费加计扣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欢迎广大客户朋友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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