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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综改示范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扶持办法​

    发布时间:2020-9-26 21:26:38   来源:山西高新认定    浏览次数:1885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扶持办法

    晋综示发〔2020〕137号


    示范区各部门、园区、派驻机构、有关单位: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扶持办法》已经2020年第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晋政发〔2017〕31号)、《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山西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战略,践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的实施方案》及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对标深圳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等先进地区政策,以及国务院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促进科技成果在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转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示范区企业或引进项目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项目投资总额是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并扣除示范区财政投资(补贴)总额。

    示范区重点支持合成生物、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现代物流、绿色建材、节能环保及农产品精深加工等领域的中试阶段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中试项目)和产业化阶段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示范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律主体资格,符合示范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各类创新组织机构(统称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成果转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涉及项目入区协议等专项扶持协议由协议签订部门、协议履行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等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

     

    第二章  中试项目和产业化项目专项扶持政策

    第五条 示范区财政年度安排科技成果培育资助资金(以下简称培育资金)和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合计3亿元,对中试项目和产业化项目予以支持。

        (一)中试项目是指省内外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在实验室已经完成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行业先进性、经第三方科技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在示范区实施转化的项目。

        (二)产业化项目是指省内外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在示范区内落地转化以及总部在示范区、配套产业延伸至全省其他地区,属于示范区重点打造的产业集群,近五年来取得的有效自主知识产权、新产品、新工艺等的产业化项目。

    第六条 示范区培育资金重点对中试项目实验室改造、购置仪器、设备、能源、材料及劳务费(一项或多项)予以扶持,一般采取“前资助”方式,通过“一企一策”扶持协议予以明确,每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示范区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产业化项目,可以从下列方式中选择确定扶持政策,通过“一企一策”扶持协议予以明确。具体采用何种或几种支持方式,需根据项目技术、投资、成效等情况确定。

    (一)仪器设备购置补贴。按项目投资总额给予不超过10%的引导资金支持,用于补贴项目购置仪器、设备及劳务费等。引导资金一般采取“后资助”方式,扶持金额以项目实际投资额度为准,与项目单位资金到位进度同比例兑付。

    1.对于购地建设项目,投资总额≤3亿元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投资总额>3亿元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2.对于非购地项目,投资总额≤1000万元的不予以补贴,投资总额>1000万元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二)基金和股权投资。对于购地建设项目(投资>1亿元)或非购地类项目(投资>1000万元),可协调示范区基金、股权投资机构通过基金投资、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对项目给予支持。

    基金投资,一般委托示范区成果转化股权投资基金实施,投资金额、投资方式、退出方式等依据合同执行,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

    股权投资,一般委托示范区平台公司实施,投资金额、投资方式、退出方式等依据合同执行,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30%。

    采取基金和股权投资方式投资的企业项目,在达到协议约定投资年限或投资条件后,示范区投资机构可适时通过股权转让、回购、股票减持等方式退出,以实现资金的良性循环和保值增值。

    (三)贷款贴息。对于购地建设项目(投资>1亿元)或非购地类项目(投资>1000万元),可对用于项目实施而取得的银行贷款予以贴息扶持,贴息利率不超过当年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每家企业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对于不需要购置土地、场地的产业化项目,根据项目内容和投资,可给予生产经营用房租金补贴。

    (一)1000万元<投资总额≤1亿元的,可提供不超过750平方米租金补贴,扶持期限不超过2年;

    (二)投资总额>1亿元的,可提供不超过1500平方米租金补贴,扶持期限不超过2年。

        第九条  对于在区内购地建设的产业化项目,在项目建设期间,可给予过渡性办公、生产用房租金补贴。办公用房、生产用房根据项目情况可选择一项或同时适用。

    (一)1亿元<投资总额≤3亿元的。

    1.可提供不超过200平方米过渡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扶持期限不超过2年;

    2.可提供不超过1500平方米过渡生产用房租金补贴,扶持期限不超过2年。

        (二)投资总额>3亿元的。

        1.可提供不超过300平方米过渡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扶持期限不超过2年;

    2.可提供不超过3000平方米过渡生产用房租金补贴,扶持期限不超过2年。

    第十条  对产业化项目中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带动产业升级、培育高新产业和现实成果转化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可给予人才奖励和服务。

    (一)项目按约定时间、强度投产(达产)后,可对企业人才予以奖励,额度不超过人才对区财政贡献额。

    1.非购地项目(1000万元<投资总额≤1亿元)或购地项目(1亿元<投资总额≤3亿元的),每家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3人,累计不超过3年。

    2.非购地项目(投资总额>1亿元)或购地项目(投资总额>3亿元),每家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5人,累计不超过3年。

    (二)项目建设期间,可为企业引进人才提供人才公寓。

    1.非购地项目(1000万元<投资总额≤1亿元)或购地项目(1亿元<投资总额≤3亿元的),可提供不超过3套免租金的人才公寓,期限不超过2年。

    2.非购地项目(投资总额>1亿元)或购地项目(投资总额>3亿元),可提供不超过5套免租金的人才公寓,期限不超过2年。

    (三)符合条件可享受子女入学、医疗体检等配套服务。

    第十一条  鼓励区内产业化项目做大做强。对于非购地项目(投资总额>1亿元)或购地项目(投资总额>3亿元),按照协议约定期限投产或达产后,可按照企业对区财政贡献额予以奖励,奖励期不超过2年。

     

    第三章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普惠类政策

        第十二条  对新获得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已获得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经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年度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对区内企业通过示范区科技成果交易平台购买区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区内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科技成果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区内企业自主研发生产国家、省、区重点支持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于装备制造企业投保,装备使用方受益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对实际投保费率按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单一企业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扶持政策的监督管理按照《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扶持企业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对于采用培育资金、专项资金、基金和股权扶持的成果转化项目,成果转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进展和成果进行考核,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第三方科技评估机构进行监督。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扶持资金绩效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务制度及合同约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资金须设立专账,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等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单位,由示范区成果转化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整改不力的单位,示范区有权进行通报批评或终止项目。同时,追回项目资金(包括扶持资金本金及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取消项目单位今后三年内参与示范区科技资助项目申报资格。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扶持办法》(晋综示发〔2019〕28号)及《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扶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方案》(晋综示发〔2019〕1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普惠类兑现清单

           2.示范区《促进成果转化扶持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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