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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市创新提升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市场主体倍增工程行动方案

    发布时间:2022-10-19 17:11:31   来源:高新技术企业    浏览次数:1228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太原市创新提升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市场主体倍增工程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创新提升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市场主体倍增工程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创新提升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市场主体倍增工程行动方案

     

      为持续创优高质量“三无三可”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推进市场主体倍增,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践行“三无三可”要求,紧紧围绕“五有套餐”落地、服务太原国家区域中心城市建设和太忻一体化经济区建设,聚焦市场主体需求关切,对标国际国内一流水平,充分借鉴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经验做法,逐项分解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改革举措。深入开展市场主体建设年活动,一体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进全链条优化审批、全过程公正监管、全周期提升服务,让更多市场主体立起来、活起来、强起来,以市场主体倍增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赋能增势。

      二、总体目标

      (一)市场主体数量大幅增加。到2025年,全市市场主体数量达到110万户以上、年均增长16%,每千人拥有市场主体数量达到200户左右。

      (二)市场主体结构有效优化。到2025年,规上工业企业力争达到3000户,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达到100个,孵化小微企业数量达到2000个。大力扶持“链主”企业,积极推进延链补链强链,支持“链主”企业发展壮大。

      (三)市场主体活力不断增强。到2025年,全市市场主体活跃度达到75%;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市GDP比例达到43.5%;新增市场主体提供就业岗位200万个以上。

      (四)市场主体质量持续提升。到2025年,全市上榜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取得新突破,上市(挂牌)公司数量翻一番;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达到45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20000家。

      三、主要任务

      (一)持续扩大市场准入

      1.严格执行负面清单。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清单之外,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开展市场准入隐性壁垒问题线索征集和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不合理限制条件和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优化升级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平台,广泛布设商事登记自助服务一体机,实现企业登记注册全程“零见面、无纸化、自助办、就近办、马上办”。为新设立市场主体和“个转企”成功企业免费刻制公章和发放免费税务Ukey。〔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优化个体工商户开办服务。个体工商户开办服务全面进驻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一站式同步办理营业执照、印章和发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2022年年底前实现个体工商户开办业务全程网办,各县(市、区)个体工商户增幅达到20%以上。〔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实现企业开办“区域一体化”办理。探索建立营业执照异地“办、发、领”一体化服务机制,推出营业执照“异地互发”自助终端,通过与晋中市、忻州市签署跨市通办协议逐步向晋中市、忻州市全域以及山西中部城市群推广,实现企业登记注册“太原晋中一体化”“太原忻州一体化”“山西中部城市群一体化”。〔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深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探索制定《太原市双创(企业)基地登记规范》《个体工商户入驻“双创企业”指导意见》,深化“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改革,支持个体工商户线上、线下“一照多址”经营,深化集群注册改革。〔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推行“一业一证”改革。将一个行业准入所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企业只需填报一张表单、提交一套材料、申领一张许可证即可营业,实现“一证准营”。〔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深入推进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为主要方式的“证照分离”改革,逐事项明确细化办事流程指引、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改革举措,一体推进“照后减证”“证照联办”“多证合一”,切实做到“准入可营”。〔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深化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2022年年底前,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节约能源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重要事项外,涉企高频许可事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各有关部门)

      9.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引导民营企业参与道路、桥梁、停车场、消防、环保、中小型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开放轨道交通车站商业经营权,支持依托高铁、地铁打造站点商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公共服务和公用事业领域。落实好财政补贴、土地供应、税费减免和水电气暖执行民用价格等相关扶持政策,支持民营企业依法兴办医疗机构、普惠性幼儿园、职业教育学校、养老康养机构、文化体育运营机构等。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供水、供热、燃气、邮政快递、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城乡环卫等设施建设和管理运营。支持民营企业深度参与国有市政企业混改。放开水电暖报装设计、施工市场。市级彩票公益金55%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养老机构运营满一年且在属地民政部门备案后,按照收住的老人情况给予运营补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旅局、市体育局、市住建局、市城乡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国资委、市卫健委、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工商联、国网太原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构建“谁修复、谁受益”的生态保护修复市场机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优质生态产品供给。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以林草地修复为主的项目,可利用不超过5%的修复面积,从事生态产业开发。对于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河道疏浚产生的淤泥、泥沙,以及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允许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纳入成本管理。〔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2.鼓励民营企业深度参与国资国企改革。允许符合条件的存量国有控股企业让渡控股权。开展非主业、非优势国有企业运营评估,实行清单管理,一企一策限时剥离。深化国企后勤管理体制改革,凡民营企业有能力提供的后勤服务,原则上全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国有楼宇物业服务外包,培育壮大市内市场化物业服务品牌。〔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房产局、市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消除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领域隐性壁垒。供应商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含电子卖场)注册,“不见面”参与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全流程“免跑腿”;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以下原则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的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免收招标(采购)文件费用,减免政府采购保证金,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工程为5%)的评审价格扣除优惠,对于信誉良好、履约记录良好的中小企业,预付款比例提高至80%。供应商可凭政府采购合同申请“政采智贷”融资。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抽查力度,禁止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门槛或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资质门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4.鼓励民营企业开展特许经营。制定公布太原市特许经营权事项目录,规范准入退出标准及程序,提升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效率。建立市政设施运营价格调节和财政补贴机制,保障特许经营微利企业合理利润。构建文旅资源特许经营考核评估机制,充分盘活旅游资源。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管理,推进文物流通领域登记交易制度改革试点。〔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城乡管理局、市文旅局、市文物局、市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创优市场经营环境

      15.优化发票领用服务。新办企业首次申领发票,顶格核发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对纳税信用A级的一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实行“先准后核”。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上线应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提供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6.优化办税缴费服务。全面推行“十一税合一”申报,企业个人办税缴费“一网通办”。发布税收事项容缺办理清单,市场主体对清单内事项主要资料齐全、次要资料欠缺时,承诺“先办后补”后可以容缺办理。探索企业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对接转换、“一键报送”。按照省级统一部署,推行非税收入掌上办,实现“一键缴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7.全面推行电子照章综合应用。建设服务企业统一电子印章管理系统,对开办企业同步免费制发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拓展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在货物报关、银行贷款、项目申报、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应用场景,启动电子印章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互通互认互用。(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晋阳海关、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18.推行企业“证照通办”服务。加快推进高频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加强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和管理,完善电子证照和数据库建设。凡是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数据比对获取的审批信息,不再要求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凡是能够通过电子证照替代的,不再要求企业提交实体卡证。企业持电子证照即可办理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19.优化跨境贸易服务。大力推广“提前申报”“两步申报”,进一步压缩整体通关时间。在进、出口环节精简监管证件,对已实施联网核查的监管证件在通关环节实现自动比对核查,不再提交纸质监管证件。推进“注销便利化”改革,畅通企业退出机制。构建“居家申领+多点自助打印+窗口寄证”三合一原产地证书申领一体化模式,提升企业签证便利化。开展“龙腾行动”“蓝网行动”等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对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培塑和保护力度,指导企业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保驾护航。(责任单位:晋阳海关)

      20.依法加强市场主体权利保护。建立“当场立案,只跑一次”立案服务机制,实行网上立案、不受区域限制跨地域立案。推行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大力推行“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提高审判效率。健全破产案件受理审理机制,创新试行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就地即时执行工作机制。在市为民服务中心设立“优化营商环境法官工作室”,受理投资者保护、办理破产、合同执行等营商环境相关案件,依法保障涉案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1.实施市场主体歇业制度。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对依规备案、进行歇业公示的企业设立“休眠期”,合理设置休眠条件和程序,承认休眠期间企业合法存续地位,保证企业经营资格和主体资格的连续性。歇业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22.推进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全面实施简易注销、依职权注销、代位注销。建立简易注销登记容错机制,对部分存在轻微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待其异常状态消失后允许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持续开展长期吊销未注销企业清理,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退出效率。(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23.支持壮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按照“专业化、精细化、差异化、品牌化”发展要求,提升双创孵化平台孵化能力,引导双创载体构建“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双创全链条孵化体系,为项目提供从种子期到成熟期的全生命周期培育体系。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双创项目、赛事活动等进行补助,对落户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和山西智创城内符合双创相关政策的项目给予补助,加快推动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和山西智创城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4.推动科技创业孵化体系提质增效。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补助,其中,对新备案的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双倍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对上年度经国家科技部门考核,结果为良好(含)以上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其运营单位3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5.强化科技创新奖补支持。滚动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将企业智能化、数字化改造项目纳入技改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鼓励企业开展基础研究,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按其研发费用存量和增量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按上年实际国拨经费的5%奖励企业研发团队,最高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6.激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企业或企业科技人员作为项目第一完成单位(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20万元奖励,作为参与单位(人)获得上述奖项,减半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7.大力培育“四不像”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使用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费的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并转移转化的,可享受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补助政策。市级财政按上年度技术成交额,可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其最高10%的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8.创建独立技术创新中心。鼓励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或科研优势突出的科研院所,集聚整合相关科研力量和创新资源,带动上下游优势企业、高校院所等共同参与建设具备独立法人实体的技术创新中心。对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新获批建设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3500万元、1500万元补助;按获批筹建和验收通过两个阶段各下达50%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9.强化基础研究平台支撑。对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新获批建设的国家实验室、省实验室,分别给予1.5亿元、2000万元补助,新获批建设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3500万元、1500万元补助;按获批筹建和验收通过两个阶段各下达50%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30.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储备。通过建立培育库、设立培育资金、完善培训服务机制等方式,压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主体责任。对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在市内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5%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助100万元。对首次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民营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连续3年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再给予3万元补助。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1.改革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政策。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每年研发投入总量和增长情况,按研发投入的一定比例分年度进行奖励,分层次激励引导企业持续增强研发活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32.引导支持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落实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政策。对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按其研发费用存量和增量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通过发放科技创新券的方式对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度创新券补助总额省市合计不超过20万元。对研发试制填补国内空白重大新产品的企业,按该产品近3年研究开发费用的10%(属于军民融合按20%)给予补助,最高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33.搭建高科技领军企业培育服务机制。建立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库,推动人才、成果、社会资本等要素向企业集聚。提高科技领军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比例。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由高校、科研院所和中小企业参加的创新联合体,承担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34.支持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鼓励由企业牵头,在高端装备制造、大数据、新材料、不锈钢深加工、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领域建设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及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补助。对军民融合新建的上述创新平台,补助上浮20%。对培养或新增全职引进一名两院院士、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的企业,落实省级相关奖励政策,推荐申报享受省级给予企业的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牵头或参与承担国家科研项目(课题)的,按项目国拨实际到账经费的5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累计最高5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自筹资金总额,每年度单户企业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35.实行产业人才奖励。每年遴选40个行业领军人才,奖励市级以上四星级行业协会商会会长奖金5万元,完成协会商会“1+2+3”人才推选,挂牌建设太原市产业领军人才工作站;每年遴选50个产业领军人才,给予所属企业10万—100万元奖励,实施“以补代奖”,按照产业领军人才创办领办企业所需办公场地费用,最高给予100万元房租补贴;每年遴选10个创新创业团队,给予所属项目100万—1000万元奖励,实施“以投代奖”,根据项目总投资不高于10%的比例,委托政府基金公司进行投资入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6.健全首次创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首次创业人员给予最高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创业失败人员给予不超过一年的社保补贴,对进入全市创业大赛决赛的创客团队奖励开办费,开展后续跟踪孵化。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租房补贴。对新成立的企业,当年营业性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营业性收入每增加5000万元,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已入统企业在上年度末核定累计营业性收入的基础上,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房产局)

      (四)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37.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按照规定,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转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时,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免征契税。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规定以投资额70%抵扣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巩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清零成果。(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38.延续升级自主减税政策。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高限扣减政策,政策落实期限延长至2025年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50%的税额幅度内按照我省确定的比例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延期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两次下调政策(税额标准下调25%后再下调10%),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执行3%的最低档契税税率,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且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且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第一次购买县以上房改部门批准、符合房改政策的公有住房免征契税。严格执行住房租赁企业有关税收优惠,对开业报告或备案城市内持有或经营租赁住房500套(间)及以上或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以上企业,按《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9.推动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简化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辅助账。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在原研发支出辅助账(2015版)基础上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2021版),企业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时,可以自主选择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推广“晋享税惠”智能管家,适时推送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手机端登录晋享税惠及时了解、全面掌握、准确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尽享、快享税收政策红利。(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40.推进多元化退税方式。按照省级统一安排部署,探索退税业务由税务部门自动推送退税提示提醒,纳税人一键确认、在线申请、在线退税,实现税费退库“72小时到账”;探索整合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增量留抵退税流程,纳税申报后系统自动生成申请表,实现留抵退税“报退合一”;探索优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抵税流程,自动生成多缴税款申请表,实现退抵税业务“一键办理”;探索推行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税收减免“免申请退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41.实行重点企业落户奖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招商引资专项资金13亿元,对企业来并投资先进制造业、信息技术产业、商贸流通企业给予落户奖励。充分发挥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作用,聚焦我市重点主导产业,对企业来并投资发展给予落户及运营奖励。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对投资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投资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给予最高5000万元补助;对全市产业发展具有全局带动和重大引领作用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支持。支持信息产业发展,对投资企业按照相应标准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至1000万元投资奖励。支持绿色能源产业发展,对项目投资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对国内外知名商贸企业落户太原给予最高300万元投资奖励。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新引进的相关企业,根据省、市相关规定,最高给予600万元奖励;跨国公司在太原设立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支持文旅产业项目建设,对新引进的文化产业园区、乡村旅游和旅游景区等文化旅游项目,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支持农业产业项目建设,对辐射带动能力强、产业链条长、科技含量高的农业企业新建、技改和扩建项目,最高给予1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外来投资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42.支持产业链“链主”企业。市级财政安排市级技术改造、数字经济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专项资金,对产业链“链主”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省级奖励1:1配套进档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43.支持新兴产业发展。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修订完善《工业高质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推动全市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5G网络深度覆盖,支持5G应用项目申报省级研发计划项目。对5G创新应用、互联网+先进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改造等“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特征明显,“三化”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重达到70%以上,有效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的项目,按照项目已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购置、建筑工程投资)额度的15%给予补助;其他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购置、建筑工程投资)额度的10%给予补助。对工业互联网平台、标识解析、创新应用、网络提升改造等工业互联网建设项目,5G移动通信网络、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移动物联网等新基建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已发生投资额的20%、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44.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发展。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全力推进我市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高质量发展,当年营业性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营业性收入每增加5000万元,再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

      45.支持市场主体集聚平台载体建设。市级财政扩大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引导市级以上开发区配套建设中小企业园区,对培育新兴产业、小微企业贡献突出的中小企业园区给予补贴。对主导产业培育、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物流配送体系健全、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市级布局建设完成的市级文旅康养示范区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重大文旅康养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五)提升融资信贷便利

      46.推动信用贷款获贷比例、户数“双提升”。用好信用保证基金和信用工具,信保基金首期规模2亿,远期规模不低于30亿元,引导成立金融创新服务中心的金融机构配套信保基金以及信用贷款等金融工具推广信用贷款产品。贷款出现不良的,由信用保证基金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代偿或使用信用工具以奖代补,提升市场主体信用类贷款获贷成功率。(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47.增强太原地方企业征信平台服务效能。持续推进征信平台数据归集、系统建设及产品开发应用,对接太原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扩展征信服务覆盖范围,提升征信产品“可信度”和征信服务能力,助推市场主体以“信”获贷。按照省级征信平台建设要求,配合做好平台升级工作。落实“三晋贷款码”试点工作,提升市场主体融资便捷度和获贷成功率。(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企业征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48.优化首贷户金融服务。通过市县两级“线上+线下”的融资服务机制,多渠道、多方式归集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建立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有效无贷户名录,发挥太原金融综合服务大厅首贷中心作用,设立“小白训练营”,制度化开展有效无贷户培训、推介、对接,利用大厅资源集聚优势,多要素、全链条、一站式为民营、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首贷服务,提升首贷户比重和获贷率。〔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49.提升转续贷比重。根据省、市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要求,2022年落实配套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2亿元,远期总规模5亿元。充分调动银行机构积极性,通过使用应急周转金满足企业转续贷需求。以太原金融综合服务大厅为窗口,受理企业的应急周转金使用申请并向合作银行推荐,依托征信资源,在确保程序合规、风险可控、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为企业提供应急周转金用于转续贷,高效率帮助民营、中小微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困难,降低贷款周转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50.发挥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作用。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完善内控机制、分散经营,聚焦“民营小微”,提升我市A级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和质量。上年度评级为A级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逐级向县级、市级金融办申请,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后,开展委托贷款、代理销售持牌金融机构发行产品。探索对小额贷款公司支持服务市场主体倍增进行奖补。(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51.持续开展金融机构服务太原考核评价。发挥激励考核制度作用,提升银行机构服务市场主体积极性、主动性。根据《太原市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行动计划(2020~2025年)》绩效考核规定,通过信用工具以奖代补、首贷团队奖励、金融机构评价等形式,推动普惠金融业务创新,引导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和重点领域加大投放规模、提升服务精度,支持企业发展,助力产业聚集。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规模,简化贴息流程,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银行及担保机构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52.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市县一体化运营改革工作。壮大市级机构实力,推进县域担保服务全覆盖,降低担保服务门槛,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成立太原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市县一体化运营改革领导小组,出台改革方案,召开推进会。市级担保机构以吸收合并为主要方式整合现有县级担保机构,现有县级机构取消法人主体资格;无县级担保机构的政府按不低于2000万元出资入股市级担保机构,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足,到2023年底资本规模达到5亿元以上。监督指导市级担保机构完善融资担保机构市场化运作机制,实现统一组织、统一公司治理、统一业务流程、统一内部管理、统一信息化支撑。出资部门严禁干预具体担保业务,实现政企分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53.强化体系化普惠型融资担保服务。促进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接省再担保集团,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再担保集团、银行构建2∶2∶4∶2风险分担合作模式,落实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推动我市国有、民营担保机构按照《全省融资担保体系业务合作指引》主动作为,规范业务行为,纳入担保体系。继续推动全市各类型融资担保机构入驻市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优化产品,扩大普惠型担保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54.健全完善市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保费补贴等配套政策。指导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守准公共定位,保本微利,扩大面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普惠担保服务。参照省财政补贴标准,提高我市风险补偿标准,从在保业务余额的1‰提高到2‰,力争到“十四五”末提高到5‰。对于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且担保费率低于1.5%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担保业务,分行业给予担保费率补差。补偿补贴资金当年预拨,下年清算。(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55.强化上市梯队培育。通过设立分层次、分梯队的太原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加强对我市上市挂牌优质潜力企业的培育,大力推动潜力企业进军资本市场。对入库后备企业按不同发展阶段实行分层管理,形成重点层、培育层和基础层,每年按照企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针对性的开展定制化、差异化培育工作,帮助其对接省级推进企业上市“倍增”投资基金等不同类别的要素资源。〔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56.实质性减轻企业上市负担。落实各项奖励政策,对向山西证监局报送上市辅导备案的,奖励50万元;在A股首次申报上市,按受理上市申报材料、发审会通过、IPO上市完成三个节点,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和200万元的奖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成功的公司,奖励165万元。我市企业在A股借壳上市、已上市企业主动迁入我市的,奖励500万元。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晋兴板”挂牌的企业,奖励10万元。入库企业在香港联交所、纽约交易所、纳斯达克及伦敦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达到净值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57.优化企业上市服务。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可申报“太原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报成功后可享受合规证明政府“代办”,实现企业上市合规性证明政府开具各方“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缩短企业上市合规性证明开具时间,为企业上市挂牌提供精准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58.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工作。设立规模不少于5000万元的太原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拥有知识产权的市场主体,可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为质押物,向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经金融机构审核、评估后做出可否予以贷款的判断。可以办理的,由市场主体与金融机构到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办理质押手续后,履行贷款手续取得贷款;贷款发生不良的,由风险补偿基金给予补偿。(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六)强化投资要素保障

      59.持续深化开发区“承诺制+标准地+全代办”改革。对太忻经济一体化发展太原区内签约项目,实行“能承诺皆承诺”,承诺即可办;在实行14项政府统一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延伸服务范围,年内组织对15个以上拟出让地块开展政府统一服务、承诺制办理;深入推进“标准地”改革,实现开发区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全覆盖、拿地即开工,有条件的开发区再布局建设一批标准厂房。提升投资项目“全代办”服务质量,推行“不见面”线上帮办,将“政府统一服务+全程代办”的投资项目服务机制向县(市、区)推广延伸。健全“全代办”服务队伍,提升“全代办”服务质量,为投资项目提供项目管家“保姆式”全程帮办代办,在开发区全面推行“全代建”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太忻一体化发展太原区运营中心〕

      60.提升用地审批效率。加快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全流程电子化网上交易,凡经营性用地全部纳入网上交易。根据省政府授权,市级行使综改示范区省批准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职能。开发区出让“标准地”宗数占本开发区工业用地比重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1.优化涉企用地供给。实施差别化地价政策,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在工业用地最低价基础上优惠出让。加大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央大厨房”、分拨配送中心、消费集聚区停车场所、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等用地保障力度。适应快递业快速发展形势,快递园区、快递公共投递服务站等基础设施与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同步规划,加大快递分拨仓储用地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2.推进“多规合一”改革。结合国土现状调查成果、重点项目布局等情况继续深化完善国土空间规划成果。按照相关数据标准规范,整合叠加各类国土空间规划成果,涵盖航空净空数据等各类空间管控要素,形成覆盖全市、标准统一、协同共享、实时更新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强化项目策划生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拟出让地块的储备;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依托“多规合一”系统平台,逐项开展相关地块和项目的策划生成。在所有工程建设项目进入第一阶段审批程序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形成“多规合一”协同论证综合意见,并上传至市工改系统,作为后续审批依据。(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

      63.推进“多测合一”改革。在工程建设项目涉及规划、土地、房产、绿化、人防等行政审批的测绘服务领域推行“多测合一”。整合各类测量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协调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测量技术标准。企业可以选择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提供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各阶段所需的各项测绘中介服务,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64.探索实行建设项目评估评审“多评合一”。鼓励投资企业编制节能、环保、水务等“一本制”综合报告,对建设项目评估评审事项进行高度整合,实行联合评审服务,根据项目类别、建设内容和规模,确定需要评估评审的事项,一次告知,一次编制完成,一次组织评审,审批结果统一送达项目业主。(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65.深化“联合验收”改革。全面推行联合验收制度,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一口受理、统一勘验、限时办结”。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采用单独竣工验收方式,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可单独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66.打造“办理建筑许可”太原速度。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3.0改革,升级工改审批系统,实现一表申请,一口进出。进一步完善简易低风险项目矩阵应用场景和范围,强化工程建设项目监管,提高建筑质量控制指数。到2022年末,实现“353010”改革目标: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流程审批时限压减至35个工作日,社会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限压减至30个工作日,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限压减至10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67.进一步优化办电服务。实现低压非居民用户、高压单电源用户、高压双电源用户获得用电时间分别压减至5个、15个、25个工作日以内。建立健全与延伸电网投资界面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建立工程建设契约制,开展“约期办电”。与客户商定配套工程完成时间和双方责任界面,签订服务契约,10千伏项目按照与客户商定的时间实施,35千伏及以上项目与客户受电工程同步推进或适度超前完工。进一步简化10千伏业扩项目验收送电工作,通过“网上报验”“一话报验”“随报随验”和“专人排验”统一受理用户竣工检验申请并安排验收计划,高压验收严格执行“联合检验、一次办结”,严禁出现反复验收整改情况。(责任单位:国网太原供电公司)

      68.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将公用事业报装流程纳入市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畅通线上受理渠道。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联动推送开办企业、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信息,市政服务单位主动与用户联系,前移服务关口。对市政设施接入涉及的工程规划许可、占用绿地许可、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等环节实行并联审批。将企业用户用水(气)报装办理环节精简为2个、申请材料精简为2份,受理申请和验收通水(气)办理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供排水、供气、供暖等小型市政设施接入实行企业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三零”服务。(责任单位:市城乡管理局)

      69.推进房屋产权登记交易规范化便捷化。实施房屋产权登记确权颁证“清零行动”。推进“房证同交”“地证同交”改革。全面推广企业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持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民营企业间非住宅类房屋转移登记半天办结,企业不动产抵押一天办结。探索不动产转移登记与抵押登记“一窗联办”,推进不动产抵押登记在银行“一站办结”“全市通办”,实行不动产登记与缴税“一网通办”。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业务与水电气暖更名过户一并申请,联动办理。〔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乡管理局、市税务局、国网太原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0.加强用能保障。原料用能不纳入能耗双控考核,实施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动态监测,对国家审核同意的国家重大项目实施能耗单列。合理控制能耗总量,合理分解年度双控目标。指导企业合理测算新上项目原料用能,在节能审查中合理扣减原料用能。行业产能已经饱和的“两高”项目按照“减量替代”原则,落实能耗指标以及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1.加强环境容量保障。科学配置排污总量指标。推动排污总量指标向战略性新兴产业、低碳环保产业和重大项目等效益更好的领域和企业倾斜。探索实施差别化清洁生产审核,对能耗低、环境影响小的企业可适当简化审核程序。重大产业项目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前提下,排污总量指标确有困难的,由市级储备指标统筹解决。(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72.简化项目环评手续。加强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对满足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要求的入区项目,政策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可行性论证、区域生态环境现状调查评价等环评内容可以简化。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现状环境质量原则上以引用现行有效监测数据为主,取消评价等级判定、模型预测、环保措施技术经济论证等内容。(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73.豁免部分项目环评手续。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项目无需办理环评手续。对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汽车制造业、专用和通用设备制造业、低于6000千瓦的光伏发电、经济林基地(原料林基地除外)、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房地产开发等项目,豁免环评手续办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74.简化排污许可管理。未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项目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按照通用工序管理,且不涉及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的煤炭开采洗选,天然气开采以及黑色有色金属、非金属采选,设备制造等行业项目,一律实行登记管理,无需申领排污许可证。(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七)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75.实施全市政务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事项“应进必进”,让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推进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站实现标准化设置,服务事项全入驻,规范化运行。切实打通基层政务服务的最后一公里,构建15分钟政务便民服务圈。〔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6.全面推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参照省级标准,规范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好差评”,加快建设线上全覆盖、线下全联通、数据全汇聚、结果全公开的政务服务“好差评”体系。(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77.加强政务服务在线监察。上线电子监察系统,实施政务服务事项全流程管控,后台管理系统对每个环节自动计时,电子监察系统实时监测,促进政务服务不断优化。(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78.加快数字政府建设。统筹建设全市政务云,为各类政务信息化应用提供安全、稳定、可靠的计算和存储能力。加快实施电子政务外网网络提速“万万千”工程,升级优化全市“政务网”。建立全市政务数据开放制度体系,梳理汇总各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形成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目录,试点开放信用、交通、医疗、社保等领域数据。(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79.进一步深化“一网通办”。完善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加快推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档案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互通、互认、互用。企业迁移登记网上办、就近办。2022年实现95%以上政务服务事项可全程网办,审批服务管理局办理的企业登记注册、市场准入、社会事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可全程网办比达到100%,实际全程网办比达到60%以上。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的各类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均通过系统共享互认,无需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80.大力推动高频事项“掌上办”。将“三晋通”本地化部署,试行“扫码亮证”“免证办”,实现电子证照动态调取、实时核验、免交实体证照办理,推动100项以上企业和群众经常办理的事项向移动端延伸,不断丰富移动端服务场景,推动政务服务事项从“掌上可办”向“掌上好办”转变。(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81.推行“一件事”集成服务。从市场主体需求出发,按照不同应用场景、业务情形,将涉及面广、办理量大、办理频率高、办理时间相对集中的政务服务事项整合优化为“一件事”,实行“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受理、一网办理、一口发证”。(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82.全面推行“我来帮忙办”工作模式。在市县两级政务大厅设置“我来帮忙办”服务专区,成立“我来帮忙办”服务工作专班,以申请人“一次办成”为目标,进一步优化帮代办服务流程,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开展全方位、立体化“保姆式”帮代办服务。(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83.持续拓展“智慧政务”。优化升级24小时“自助区”功能,增加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各级政务服务场所自助终端设备,实现更多高频热点事项自助办理。将出入境、户政、交管三个业务领域的39个便民利企服务事项全部整合到警务自助服务终端。(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公安局)

      84.提升“全天候”政务服务能力。将更多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高频事项纳入“7×24小时不打烊”服务范围,增设不动产登记、企业登记、社保等高频业务“中午不断档”服务专窗,建立“中午不断档”工作机制,提供高品质“午间”服务,打造“全时在岗、随时可办”的全天候、全景式为民服务平台,确保群众“下班能办事、天天能办事”。(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85.加快推进“异地通办”。协同开展高频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建设,推动政务数据共享交换,逐步实现与省内各地市企业注册、市场准入、资格资质、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领域高频事项“跨市通办”。积极与相关省份对接,以群众反映强烈的跨省办事办证难问题为重点,进一步扩大“跨省通办”事项范围,推动开具户籍类证明、工作调动户口迁移、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户口迁移、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移、夫妻投靠户口迁移、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新生儿上户、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等事项实现“跨省通办”。将“跨省通办”受理触角向基层延伸,探索开发网办功能,让群众和企业在办理“跨省通办”事项时少跑腿、不跑腿。(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各有关部门)

      86.推行中介服务“网上办”。完善“中介服务超市”功能,实现中介机构网上注册、发布信息、接受委托、成果电子化提交,用户网上咨询、选定机构和服务,审批部门在线接收成果、提交服务评价的线上全流程中介服务。高质量建立专家库,建立配套制度,依法合规接受专家服务,提升专家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八)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87.界定厘清监管职能。重点厘清相对集中处罚权改革领域主管职能、检查职能、处罚职能,逐条明确检查主体、处罚主体,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审批事项、取消行政审批但仍需监管的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审批事项,由审批主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涉及多个行业主管部门、较为重大复杂的监管领域和监管事项,主责部门发挥牵头作用,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委编办)

      88.杜绝重复执法、多头执法。全面梳理减少涉企现场检查事项,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压减重复或不必要检查事项,下大力气解决群众反映的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综合执法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进一步规范裁量权基准,防止执法扰企扰民。(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部门)

      89.推行柔性执法。梳理行政处罚事项,明确裁量权基准。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完善涉企重大处罚决定集体讨论决策制度。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和从轻处罚清单,对违法违规情节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市场主体,实行“首次不罚、告诫到位、下不为例”。对新登记设立个体工商户首次未按规定时限填报公示年报信息的,仅标记其状态为经营异常,免于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0.进一步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健全跨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推动在市场监管领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检查结果信息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1.持续加强重点监管。在消防安全、食品药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建立完善全链条、全流程监管体系,实行全主体、全品种严格监管,守好安全和质量底线。(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92.创新监管方式。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围绕鼓励创新、促进创业,探索科学高效的监管机制,加强新生事物发展规律研究,分类量身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采取审慎包容监管,促进新动能健康成长。对看得准、有发展前景的,引导其健康规范发展;对一时看不准的,设置一定的“观察期”,出现问题及时引导或处置;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以创新之名非法经营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3.持续加强“互联网+监管”。应用国家和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加强监管数据汇集,健全风险预警线索推送、处置和反馈机制,为各级政府提供监管综合信息服务、监管决策支持服务、监管指令发布服务、监管部门履职情况展示服务,为各级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合监管、信用监管提供平台支撑服务、监管数据共享服务、风险预警服务和监管信息推送服务。〔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4.健全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升级太原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互联网+监管”系统,全面归集、共享涉企信用信息,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探索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探索扩大“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范围,加快办理进度,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做到“无事不扰”。建立太原市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后即可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九)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95.全面扶持协会商会发展。持续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整治工作,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负担。鼓励重点民营企业牵头设立行业协会商会,做大做强食品饮料、纺织服装、机械装备、航运物流、贸易、金融等传统行业协会商会;推动设立工业互联网、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行业协会商会;支持网络直播、数字游戏、网络视频等网红时尚产业和各类新经济新业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挥自身特点优势,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市场拓展、权益保护、人才保障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民政局)

      96.提高企业家社会地位。推荐思想政治强、参政议政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优秀民营企业家和个体工商户代表定期列席参加党委政府的重要会议和各类重大活动。为企业家在并就医及子女就学等提供优质服务,帮助其消除后顾之忧。在劳动模范、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评比中,适当向非公企业和非公企业家代表倾斜。定期组织民营企业家开展战略规划、创新发展、决策管理、资本运作、市场开拓、企业文化等方面系统性培训。实施“231”培训工程,市级用2年时间,完成培训民营企业300家、民营企业家1000名以上。(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市妇联、团市委等有关部门)

      97.完善常态化服务企业机制。健全完善常态化入企服务机制,做到“有呼必应、无事不扰”。企业家遭遇重大舆论危机情况时,相关部门依法提供协助。依托12345营商环境热线,设置市场主体投诉专题板块,常态化受理归集交办市场主体反映的各类问题,健全统一受理、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评价反馈、绩效管理、分析研判的业务闭环,实现“一号对外、多线联动”,做到“企业群众有所呼、政府部门有所应、改进提升有实效”。〔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8.建立“惠企政策信息平台”。探索建立“太原惠企”服务平台,健全政策更新机制,为企业提供精准政策推送服务。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逐步推行惠企政策“线上兑现”。探索线上线下融合办理,健全兑现办理流程和工作机制,助力惠企政策兑现落实。2024年前,实现一般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99.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建设。严格兑现向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发生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行政区划调整、机构职能调整等理由违约毁约的情形。因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进行补偿。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0.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全面梳理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方面合同协议履行情况,集中解决政策兑现不及时不到位问题。开展招商引资项目“大起底”工作,全面梳理2019—2021年市县两级政府与企业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及履约情况,加大已签约未开工项目调度,及时发现协调解决问题,跟进政策服务,推动项目开工投产。深入开展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加快解决部分煤矿、非煤矿山等手续办理困难问题,将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支付民营企业账款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年度审计计划。〔责任单位:市外来投资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审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壮大行业市场主体

      101.打造一批活力载体。依托农产品加工等特色优势产业,培育8—10个乡村e镇,促进电商、金融、物流、创新等要素聚集。依托龙头景区,布局建设不少于5个文旅康养示范区,集聚一批星级饭店、精品民宿、餐饮、文创、康养等方面市场主体,通过市财政资金补助、重大文旅项目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对在我市登记注册的连锁零售企业总部,新增设连锁门店给予每店5—7万元增量奖励,对于现有连锁店多元经营升级改造给予一定比例补贴。推动零售业创新转型,提高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组织企业申报省级商贸流通发展项目,对省级商贸流通发展项目中上年度销售额达到2亿元的零售企业实施线上线下一体化发展,按照销售额适当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02.打造一批网络流量平台。对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已奖励的不重复奖励。对获得奖励后又被认定为更高级别称号的给予差额奖励。鼓励实体零售企业通过“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型互联网营销手段拓展线上市场,对零售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连锁化发展项目,择优给予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103.打造高质量楼宇经济。引导支持更多头部企业在我市设立综合型总部或功能型总部,对新引进的企业总部,实缴注册资本在10亿元及以上的补贴5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5—10亿元(含5亿元)的补贴3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1—5亿元(含1亿元)的补贴100万元。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以集体合资形式组成联合投资体建设经营民营经济大厦,给予相应用地支持。变平面发展为立体发展,推动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深度融合,向空间求发展,向楼宇要效益。对于落地的战新性、补链型、生产性服务企业入驻,属地政府给予一定期限的房租补贴,有效盘活闲置楼宇,补齐城市产业短板。〔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外来投资局、市工商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4.打造城市“烟火气”集聚区。提升改造十大重点商圈和特色街区,打造十个“夜经济”(早市)集聚区,打造十条以上县(市、区)域特色商业街区(步行街)。重点打造钟楼街国家级高品位步行街,完善朝阳街、晋阳里2个特色街区服务功能,改造提升钟楼—柳巷商圈、长风—亲贤商圈、下元商圈及长风商务区文化商圈4个消费商圈,推广南海街特色餐饮街区试点经验,推动“一区一特色街区”布局,提升景区、商业街区游客便利度,规范发展“货郎经济”“地摊经济”,让城市“烟火气”浓起来,消费火起来。〔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5.实施新型农业培育行动。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享受固投补助、贷款贴息、涉农人才补助、上市奖励等支持政策。鼓励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产业化联合体、农民合作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乡村振兴示范区示范村,支持农产品初加工、仓储物流、市场营销等关键环节能力建设。支持涉农不动产、动产、权利等灵活抵质押贷款。〔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金融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6.实施制造业扩规行动。落实省级“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上规奖金在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奖励资金基础上上浮30%”奖励政策。鼓励外市制造业企业落户,对符合条件的链主型制造业企业根据其贡献率(不含税收)给予重点奖补。新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在研发、设备购置、房屋租赁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7.实施能源产业供给优化行动。鼓励风电、光伏等与产业链发展融合衔接,支持龙头企业带动新能源上下游产业链组团式、链条式发展。支持社会资本开发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全面清理企业无实力、无开发意愿、长期无成果的煤层气区块,促进优胜劣汰。支持煤炭矿业权人增列煤层气矿业权,推进煤气共采。支持新能源装备、节能装备、新型电力系统等绿色装备本地产业化,鼓励行业头部企业设立制造基地及产业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8.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省外特级(综合)资质建筑业企业总部迁入我市或市内企业首次获得特级(综合)资质的,在享受省级奖励同时,市级配套给予1:1奖励。产值首次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省级奖励1:1配套进档奖励。支持各级政府设立企业和工程评优类、创新类奖项。支持我市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形式竞标市内大型项目。〔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9.实施现代服务业发展行动。出台《太原市推进服务业提质增效2022年行动计划》,按照“3310”(确立三大目标、建立三个体系、打造十大标杆)工作思路,重点实施16个领域89项改革举措,研究制定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和支持管理办法,认定一批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力争再创建1—2家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试点,培育形成一批产业基础好、配套能力强的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加快推进服务业集群集聚发展。年度营业收入进入全省排名前100名的重点服务业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按照省奖励资金给予1∶1配套奖励支持。对在“三个一号旅游公路”新开设的国际国内知名餐饮企业,营业面积达到1000平米、2000平米、3000平米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区域内酒店被评为国家五钻级酒家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四钻级酒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三钻级酒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鼓励创建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园区),支持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和重大项目申报国家服务业专项资金。鼓励市内服务业企业品牌化发展,入选“中华老字号”、国家品牌战略的给予支持。支持老字号企业参加有影响力的展会,对展位费和展品运输费给予不超过30%的补贴。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协同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0.实施综合物流提升行动。制定实施《太原市“十四五”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发展太原国家物流枢纽,开展市级示范物流园区和市级冷链物流基地评选工作,鼓励与京津冀地区共建制造业、农产品、医药等综合物流园。培育“互联网+货运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充分发挥网络货运信息优势和规模效益,推动分散运输资源集约整合、精准配置。进一步推动网络货运发展模式创新,2022年新增网络货运企业10家以上。推进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全覆盖,对农村地区下行快件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推进“六最”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统筹从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抽调业务骨干,组建市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工作专班。加强经费保障,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压实工作责任,统筹抓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市直重点领域研究出台本行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参照组建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实行定期调度。各级各有关部门每月向市推进“六最”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大改革推进情况、重点工作序时进度等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掌握各领域各行业工作进展,认真研究分析阶段性工作及存在问题,提出对策;征集提交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定期编发工作简报,报送领导小组并印发各级各有关部门。〔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激励约束。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建立容错纠错和尽职免责机制,制定容错纠错和免责情形清单,对主观上出于公心、行为上没有谋私,因先行先试造成实际效果不理想或出现误差的干部,实事求是给予容错纠错,经调查核实认定,可部分或全部免责,营造愿干事、敢干事、干成事的良好环境。研究制定政商交往正面清单、负面清单,促进政商交往亲而有度、清而有为。建立健全“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开展政府机构失信专项治理,坚决纠正“新官不理旧账”等行为。在全市集中开展创优营商环境专项监督,严肃查处破坏营商环境问题,革除作风顽疾、扫除行业乱象。〔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政策宣传解读,做好送政策上门服务。各级政府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设立市场主体倍增专栏,全方位宣传市场主体倍增政策,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太原广播电视台在主要新闻节目开设“聚焦市场主体倍增行动”专栏,重点报道推进市场主体倍增政策措施、先进经验和取得的成效。充分利用锦绣太原城客户端、太原广电网、CUTV太原台、学习强国太原学习平台、今日头条、抖音、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在新媒体矩阵宣传推广,加大市场主体倍增工作外宣力度。〔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本行动方案自2022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文件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解读。

      附件:1.太原市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及有关事项附件1.wps

                 2.太原市创新提升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市场主体倍增工程行动方案任务分解清单附件2.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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