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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晋科函〔2023〕49号

    发布时间:2023-4-17 21:25:06   来源:山西高企认定    浏览次数:798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晋科函〔2023〕49号

    各市科技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长治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21〕12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依据《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晋科发〔2021〕38号),现就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山西省内注册设立并运营,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申报条件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分为山西省新型研发机构和山西省高端新型研发机构。

    (一)申报山西省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须是在山西省内注册或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设在山西省,注册或登记后运营1年以上。

    2.具备一定的研发条件。具备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5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3.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且不少于10人,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且不低于100万元。

    4.实行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5.发展方向明确。面向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基础产业升级的重点领域,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明确的研发方向,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方面特色鲜明,具备产业服务支撑能力。

    6.具有相对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7.近一年内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培训、园区管理等活动,以及单纯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申报山西省高端新型研发机构应在符合山西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满足以下条件:

    1.高标准战略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聚焦国家和我省重大发展战略需求,积极探索原始创新到产业化的新模式,开展前瞻性、引领性科学技术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

    2.高层次人才团队。机构负责人或科研带头人一般应为省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机构研发人员数量不少于50人,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常驻研发人员不低于20人且占机构总人数的40%以上。

    3.高强度的研发投入。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

    4.完善的研发基础条件。拥有先进的仪器设备,科研用房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2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5.掌握核心技术。在重点产业领域取得1项及以上可自主自控的重大原创性科研成果。

    (三)对省委省政府决定重点支持的机构或我省产业发展急需的机构,根据需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申报认定。

    三、申报材料

    (一)《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书》(附件1);

    (二)申报书中要求的相关附件支撑材料(其中带*的为必须提供)。

    四、申报程序

    (一)自主申报。对照申报通知,自评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填报申报材料,并提交至推荐单位。

    (二)审核推荐。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家级高新区为辖区内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并将加盖公章的推荐汇总表(附件2)与申报材料一并提交至省科技厅。

    五、有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严格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确保申报材料和相关数据真实、准确。对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申报或认定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产生不良后果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为保证推荐质量,请各推荐单位按照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要求,认真审核、确保质量,严格按照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要求择优推荐。

    (三)各市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是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单位,省科技厅将按申报情况从地区、行业新型研发机构中优先认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太忻一体化经济区内的申报单位。

    六、报送安排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采取常年申报,定期认定的方式。本年度第一批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10日,以后常态化申报,按批次集中组织认定,本年度不再另行通知。

    各申报单位及推荐单位应按要求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公章后,将申报材料一式3份、推荐汇总表1份一并报送至省科技厅。

    对省委省政府决定重点支持的机构或我省产业发展急需的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申报的,将申报材料一式10份报送至省科技厅。

    报送地址:滨河西路省直机关集中办公区(太原市滨河西路南段129号)A座1317室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山西省科技厅综合办公室

    张  威  0351- 4121105

    (二)推荐单位

    太原市科技局 0351-2020989

    大同市科技局 0352-5022959

    朔州市科技局 0349-2029435

    忻州市科技局 0350-3399646

    吕梁市科技局 0358-3368807

    晋中市科技局 0354-3302975

    阳泉市科技局 0353-6699061

    长治市科技局 0355-2023260

    晋城市科技局 0356-2688001

    临汾市科技局 0357-2100928

    运城市科技局 0359-8711308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 0351-7562715

    长治高新区管委会 0355-2221008


    附件:1.《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书》.doc

    2.《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推荐汇总表》.doc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4月10日


    来源:山西省科技厅网站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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