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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技术专家评审要点解读

    发布时间:2020-7-5 10:58:02   来源:山西高新认定    浏览次数:2024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技术专家评审要点解读


    一、技术专家评审要点解读

    (一) 企业是否注册成立l年以上

    “须注册成立1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 例如,申请认定通知文件规定20178l日申报截止,则申還f认定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时间必须为201681日前,才能符合要求。

    评审依据: 可审査申请认定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上依法登记成立的日期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

    不予通过理由: 通过査看申请认定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上登记成立的日期, 若该日期与申请认定资料提交税止时间之间未达到365个日历天数以上, 则建议不予通过。

    (二)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权属人

    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 并在中国法律有效保护期内, 权属人必须与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一致, 不一致的必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变更核准书。

    评审依据: 可同时审查申请认定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与知识产权证书或专利授权通知书上权利人的企业名称是否相符, 不符的有否提供相关部门的变更核准书 。 另外, 审査知识产权证书是否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 例如, 国外的发明专利和外观专利等知识产权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

    不予通过理由:

     1、 通过查看申请认定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与知识产权证书或专利授权通知书上权利人的企业名称, 发现两者不一致,且査看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llp: //www. sipo. gov. cn) ,专利未进行相应的变更且也未提供相关部门的专利变更核准通知书。 根据 《工作指引》“三、认定条件一()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建议不予通过。

    2、 通过査看申请认定企业提供的专利证书为国外发明专利,未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根据《工作指引》“三、认定条件—()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建议不予通过。

    2.知识产权的使用次数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 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 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 I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 II类评价。

    I类知识产权使用次数不限, II类知识产权仅限使用1次。

    评审依据: 可査看申请认定企业提供的自评表中是否为重新认定企业,若不是,则该问题不用考虑;若为重新认定(指已经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在有效期到期后重新申请认定) 企业, 则要求企业提供上一次申请认定时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并査看相应的知识产权汇总表, 同时与本次申请所用的知识产权名称作比对。 判断 II类知识产权是否有重复使用, 若有重复应剔除, 再进行后续评价。

    不予通过理由:通过査看自评表, 申请企业为重新认定,根据企业提供的上一次申请认定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通过比对 II类知识

    3.知识产权多个权属人

    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 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1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评审依据: 审査申请认定企业提供的知识产权证书或专利授权通知书上的权利人是否存在多个权属人情况, 若无或与高校一起申请的, 则该问题不用考虑。 若由多个企业共同申请的, 要求申请认定企业提供其他企业不以此知识产权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承诺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

    不予通过理由: 通过査看申请认定企业提供的知识产权证书或专利授权通知书上的权利人存在2个以上权利人, 任何另一个权利人为企业已经使用该知识产权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获得通过且该知识产权仍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 或者未提供不使用该知识产权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承诺证明,根据《工作指引》“三、认定条件—()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建议不予通过。

    4、知识产权有效性依据

    知识产权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评审依据: 审查申请企业的专利证书或授权通知书, 并将企业名称和专利号一并输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 //www. sipo. gov. cn) 的年费缴纳情况栏,核实企业提供的缴费依据是否正确,且是否有效。若剔除失效专利后, 仍还有有效专利的, 在此基础上对申请认定企业进行评价。

    不予通过理由: 通过査看申请认定企业的专利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年费缴纳情况, 发现该企业在申请认定时提供的专利都未缴纳年费, 为失效专利。剔除该失效专利后,企业没有有效专利。根据《工作指引》“三、认定条件—()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建议不予通过。

    5、技术的先进程度(8)

    技术的先进程度为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复杂程度和技术水平,是企业

    评审依据:

    ①审查申请认定企业提供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PS情况表)势”和“知识产权获得情况及其对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的支持作用”栏目,判断技术对主要产品(服务)竞争优势的支持作用。

    ②审查申请认定企业提供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知识产权汇总表中是否有发明专利等 I类知识产权, 判断知识产权的优越性。

    ③审査申请认定企业提供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研开发活动情况表(RD情况表)中的“核心技术及创新点”栏目,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PS情况表)中的“关键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栏目,判断知识产权及其与 RD中的核心技术和 PS中的关技术三者之间的关联程度 。

    通过上述3个方面的审查,判断技术的先进程度,并进行打分。6、知识产权对主要产品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8)

    知识产权对产品竞争优势发挥核心作用的程度, 是业创新能

    力评价中技术专家对知识产权进行评审的主观评分项。

    评审依据: 审查申请认定企业提供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PS情况表)中的“关键技术及主要技指标“与同类产品(服务)的竞争优势”和“知识产权获得情况及其对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的支持作用”栏目,判断知识产权与对主要产品(服务)竞争优势发挥核心作用的关键技术的关联程度。在此基础上, 判断知识产权对主要产品 (服务) 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程度,特别要关注该知识产权与竞争优势、主要技术指标和关键技术的关联程度,并进行打分。

    7、知识产权数量判断(8)

    根据知识产权的数量进行打分, 为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中技术专家对知识产权进行评审的客观评分项 。

    评审依据: 查看申请认定企业提供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知识产权汇总表及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中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在此基础上, 判断知识产权的数量,并进行打分。                                  

       

    根据知识产权的获得方式进行打分, 为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中技术专家对知识产权评审的客观打分项 。

    评审依据: 査看申请认定企业提供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知识产权汇总表及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判断是否为自主开发(以自主开发方式获得知识产权的集团公司或法人等关联权属单位变更获得的可认为是自主开发) 。在此基础上, 判断知识产权获得方式, 并进行打分。

    9.    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

    此项为加分项,加分后“知识产权”总分不超过30分。相关标准、方法和规范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 认可 。

    评审依据: 査看申请认定企业提供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栏目中的相关材料, 是否参与编制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等, 并同时查看起草单位是否与申请企业名称一致。若是,则可加分。

    (三)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此项为必要条件, 也是技术专家在评审时的主要审査内容 。

    评审依据:

    ①审查申请认定企业提供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PS情况表)中的“与同类产品(服务)的竞争优势”“关键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和“知识产权获得情况及其对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的支持作用”栏目,判断上述三者间的关联程度,是否符合对应性和一致性。

    ②审查申请认定企业提供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Ps情况表)中对产品(服务)起核心支持作用的关键技术”是否符合«技术领域»里最细一级技术领域的要求。

    ③审查申请认定企业提供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Ps情况表)中“知识产权获得情况及其对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的支持作用” 栏目, 判断具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否占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50%以上。

    不予通过理由1:通过审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PS情况

    ),发现“关键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和“与同类产品(服务)的竞争优势”两者之间没有关联,阐述的关键技术未能支撑主要技术指标和与同类产品(服务)的竞争优势,主要技术指标也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作支撑。根据«工作指引»中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定义,该项产品(服务)不能确定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剔除并重新核算后, 该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 未能达到60%的要求。综上所述,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认定条件规定,该企业存在如下问题:第一,部分主要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不属于«技术领域»范畴,不能确定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第二,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低于60% 。综上所述,建议不予通过。

    不予通过理由2:通过审査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ps情况表)中对“关键技术”的描述,«技术领域»里最细一级的技术领域进行比对后,发现主要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与所填报的技术领域之间没有关联。此外,通过查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ps情况表)中知识产权获得情况及其对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的支持作用 栏目, 发现该企业申报的专利技术与产品的关键技术不相关, 且未能有效支撑 PS情况表中的“竞争优势”。综上所述,_,该企业产品的关键技术与«技术领域»不符,不能确定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第二'根据«工作指引»对主要产品(服务)占比的规定,该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占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比例经核算低于50%。建议不予通过。

    (四) 科技人员情况

    根据《工作指引》规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 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 全年累计实际工作时问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评审依据: 根据申请认定企业提供的科技人员相关说明, 判断j斗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 以年月平均数为依据,而不是年底数。 在此基础上, 从科技人员的工作岗位人手, 判断是否属于科技人员 。

    不予通过理由: 通过查看申请认定企业提供的科技人员工作岗位, 2发现有X个科技人员的工作岗位为生产操作工, 根据 《工作指引》对科技人员的定义, 审者认为该 X个人不为科技人员。经重新核算后, 该企业在当年的科技人员为 y,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为Z%,低于《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下限10% ,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中报条件,建议不予通过。

    (五) 研发活动项目核定数

    根据RD,根据《工作指引》规定,采用行业标准判断法、专家判断法和目标或结果判定法3种方法重新核定企业提供的 RD数。

    评审依据: 查看申请认定企业提供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RD情况表)中“立项目的”和“核心技术及创新点”, 判断通过研发活动是否解决了申请认定企业在新技术、 新产品和新工艺开发过程中的若干关键技术难题, 以及是否获得阶段性成果, 简单的外观设计(主要依靠技术专家评审)或常规性提升、直接应用科技成果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不能确定为研发活动 。 对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项目立项支持或在一些高端领域 (如航空航天、 深海探测和国防军工领域) 得到应用的, 可以判断为研发项目 。在此基础上, 根据研发活动项目核定数, 核定申请认定企业的研发经费, 并判断是否符合研发经费比例的要求。

    不予通过理由:通过査看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RD情况表)中立项目的”“核心技术及创新点”及“获得的阶段性成果”,该申请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都为自主立项(未经政府部门审批) , RDOXRDOZ没有解决项目研发过程中存在的关键技术难题, 创新点不明显, 未获得实质性的阶段性成果, 由此判断该项目对解决产品的关键技术难题没有起到实质作用, 同时发现 RDOXRDOZ的核心技术及创新点存在几乎雷同现象° 因此,根据《工作指引》相关规定, RDOXRDOZ不能计人研究开发项目,经重新核算后,该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为 y, y项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为N万元,占近3年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为X% ,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研发费用占比低于3%。综上所述,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建议不予通过。

    (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核定数

    根据《工作指引》要求,技术专家根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定义,对申请认定企业提供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进行判别,重新核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数量。

    评审依据 : 审査申请认定企业提供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情况表(PS情况表)中的“关键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与同类产品(順务)的竟争优势”和“知识产权获得情况及其对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的支持作用”栏目,判断产品的竞争优势、关建技术和主要技术指标三者之间的关联程度, 以及关键技术的描述是否符合《技术领域》里最细一级技术领域的要求,来判断是否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在此基础上,根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核定数,判断申请认定企业的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达到60%比例的要求 。

    不予通过理由:通过审査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ps情况表)中的“关键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 “与同类产品(服务)的竞争优势”和“知识产权获得情况及其对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的支持作用”栏目。经审査:第一,申请认定企业提供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的竞争优势与关键技术和主要技术指标之间没有关联, 主要技术指标也没有相应的技术证明材料作支撑;第二,根据企业描述的“关键技术”来看,不符合«技术领域»最细一级技术领域的要求。根据《工作指引》 中对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的定义, 核定 psoxpsor不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应予剔除,经重新核算后,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占比为Z%。综上所述,第一,产品的核心技术与申报的《技术领域》范围不符,不能核定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第二,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收入占比低于60%。建议不予通过。                                

    (七)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

    技术专家主要对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中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研发组织管理水平进行评价打分。

    l.科枝成果特化能力(30)                                          

    此項为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中技术专家的主观打分项。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附布图设计等) 。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

    评审依据:主要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列表(汇总表)进行审査,科技成果转化时间必须为近3年期间, 并根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数量进行打分,具体可参考如下成果(按材料重要性从高到低分为7个等级) :

    ①专利、软件著作权、版权等;

    ②科技成果鉴定报告、 科技成果奖励证书、 项目和产品验收证书、 新产品证书等;

    ③产品检测报告、 软件测试报告、 产品认证报告等;

    ④技术评估报告、 査新报告等;

    ⑤用户使用报告、 客户反馈意见等;

    ⑥产品合同及技术服务合同 (有具体技术指标要求) ;

    ⑦样品、 样机图片。

    应该先判断科技成果转化的项数, 再考虑其重要性, 并进一步打分。

    2.研发组织管理水平(20)

    衡量申请认定企业的科技研发管理能力和水平, 为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中技术专家的主观打分项 。

    评审依据: 主要根据申请认定企业提供的研发组织管理水平说明材料进行评判和打分。 对研发组织管理水平进行打分时应考虑申请认定企业的整体科技创新能力 。 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说明材料, 同时结合 «工作指引» 对研发组织管理水平的相关规定, 判断证明材料是否有相应制度和证明,即可给分。具体对照分值如下:

    ①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 建立了研发投人核算体系, 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6) ;

    ②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 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6) ;

    ③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 建立了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4)

    ④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及人才绩效奖励制度(4)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此项为必要条件。

    评审依据: 主要是根据申请高新认定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判断和评审,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网站进行査询。若有上述相关罚款的,还要查看相关法律规定判断是否为重大或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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